【护照的颁发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并办理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并办理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60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普通护照,并办理普通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香港、澳门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手续。
【护照的登记项目】
1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2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3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境内申办普通护照】
1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以上海地区为例:
申办材料包括: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护照申领表》,并提交相同规格照片2张。
2、 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验原件。
3、 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a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b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c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d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4、 如果申请人原先申办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如该护照已遗失,应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声明作废)。
5、 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温馨提示:
1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2 办事机构: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8951900
3 行政许可条件:本市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4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及依据:普通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境外办理普通护照】
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 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 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这里。
4 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见护照办理的注意事项第3条。
儿童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 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这里。
4 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见护照办理的注意事项第3条。
温馨提示:
1 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护照、旅行证手续。使、领馆以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护照或旅行证事宜。相关费用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并不因为通过所谓“代办人”而有所减少或增加。
2 申请人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准备必需的材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 护照相片要求如下:
A 相片尺寸:小二寸48mm×33mm,头部宽度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
B 相片背景:相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背景颜色以白色和淡蓝色为佳,不能使用红色、褐色、黑色等深色。
C 其它要求:相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并且不能佩戴帽饰;不能用订书钉或回形针夹照片,以免相片受损。
D 注意:相片经扫描后会直接打印在护照上,若申请人递交的照片不合格,将无法制作护照,并将导致退还申请人的护照申请。
4 递交申请后须向有关领事官员索取取证单。取证单为交款及取证凭据,须妥为保存。
【护照的换发、补发】
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情形:
1 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2 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 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 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的换发、补发机关: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护照持有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外,由护照持有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护照持有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海地区为例:
如申请人为本市居民,所持的上海签发的护照即将到期,持照人护照有效期满前1年之内,可以申请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所需材料:
1 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白底光面小2寸,即48mm*33mm彩照3张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5 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a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b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c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d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温馨提示:
1 需要原护照持有人本人亲自办理。
2 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户籍管辖区内常住居民申请护照。
3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境外换发、补发及加注普通护照:
(一) 普通护照境外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 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 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这里。
4 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见护照办理的注意事项第3条。
(二)普通护照境外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 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 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这里。
4 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见护照办理的注意事项第3条。
5 第一次申请补发护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将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对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使馆、领馆只为其补发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三)普通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 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这里。
2 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 护照照片1张,照片要求见护照办理的注意事项第3条。
境外申办港、澳特区护照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员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港澳特区的中国居民在其他国家旅行,应分别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护照,或者(以及)其他旅行证件。香港、澳门特区中国公民回内地应申请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签发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签发给在香港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自2007年2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正式启用。此前签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可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并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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